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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通过当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生产型企业;

二、已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

三、申请企业生产自用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的。

申请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五、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六、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七、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的,还需提交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许可程序

一、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外资司(如有必要,经商有关司局后),下达批复。

告知方式 :商务部下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

承诺时限

一、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收到之日起5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

四、对于申请进口目录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五、对于申请出口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六、对于申请进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七、对于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进行国际核查。

商务部应自收到国际核查结果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八、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外国投资管理司65197996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8409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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